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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提出,教育、科技、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、战略性支撑。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、人才是第一资源、创新是第一动力,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、人才强国战略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,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。经济靠科技,科技靠人才,人才靠教育。“教育发达—科技进步—经济振兴”是一个互为支撑、循序渐进的统一过程,其基础在于教育。实现高质量发展,教育、科技、人才可谓是“最大创新资源”。坚持教育、科技、人才“三位一体”统筹推进,才能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,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,推动区域协调发展。
一是增强教育、科技、人才“三位一体”统筹推进的契合度。教育、科技、人才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。作为人类文明进程中最宝贵的资源,三者既同根同源,又同轨同向。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才,科技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,教育为科技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,科技也为教育发展持续赋能。教育、科技、人才既有自身子系统,又属于共同大系统。立足于系统观念,既要从子系统看待教育、科技、人才各自的功能价值,也要从整体视角看待共同大系统的总价值,从系统最优解的理论视角界定和把握教育、科技、人才在不同场景下统筹推进的作用和规律,实现教育、科技、人才“三位一体”统筹推进,从而产生全局性的战略价值,更好汇聚创新合力。从实践来看,有必要增强教育、科技、人才条块管理的互动性。如此方能有效避免创新资源配置的交叉重复。这需要打破行政壁垒,提高统筹层级,进行通盘谋划、一体部署,因地、因时、因需统筹配置资源,让教育、科技、人才实现相互辅助、有机统一。
二是增强教育、科技、人才“三位一体”协同融合发展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匹配度。一方面,强化教育、科技、人才的供给匹配度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,关键是要做到政府不越位、市场不缺位。教育的公共服务属性,决定了政府是教育资源的主要供给者。科技、人才既有公共属性,又有市场属性,需要政府供给,也需要发挥市场作用。因此,高质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,须理顺教育、科技、人才资源的供给关系,解决好供给与需求的匹配方式。更需明确供给与需求边界、遵循效能最大化原则,促进政府供给与市场供给各尽其职、相得益彰,力争实现创新资源的最优匹配。
另一方面,强化教育、科技、人才的精准匹配度。从总量讲,我国教育、科技、人才资源均居世界前列,但毋庸讳言,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“不够用”“用不上”“不好用”等现象,造成宝贵创新资源配置错位、低效转化。必须从增强教育、科技、人才适配性的角度,遵循创新规律和目标任务,提升资源配置的精准性,把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“行不行”的要求,体现到创新资源配置的全链条、各环节,切实推进教育、科技、人才资源精准对接和有效配置,实现人尽其才、物尽其用。此外,还需强化教育、科技、人才的跨域匹配度。传统的以行政层级和部门管理为主的“小域”资源配置方式,很难满足高质量发展阶段区域协调发展“大域”的需要。因此,须从更高层次、更大范围统筹配置教育、科技、人才资源,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势互补、同频共振,实现教育、科技、人才资源“跨域”最佳匹配。
三是增强教育、科技、人才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贡献度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,传统的要素驱动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,必须尽快转向教育、科技、人才“三位一体”统筹推进,这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的必由之路。教育、科技、人才“三位一体”统筹推进,也是落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抓手。当前,一流的教育、科技、人才资源多流向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,这也是影响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瓶颈之一。能否有越来越多一流的教育、科技、人才资源顺畅地流向企业,是检验“三位一体”统筹推进成效的关键标准。对此,应当尽快建立一流创新资源加速流向企业的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,促进教育链、创新链、人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、一体推进,推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。当前,在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过程中,有必要将教育、科技、人才“三位一体”统筹推进成效作为考核的关键性指标之一,建立基于高质量发展要求、具有区域特色和功能价值的评价考核体系,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导向和引领作用,让创新和创造活力竞相奔涌,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而有力的支撑。
教育、科技、人才资源禀赋差异,是导致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充分的关键因素。面向未来,破解区域协调发展难题,须从教育、科技、人才“三位一体”统筹推进的新视角,强化三者之间的契合度、提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匹配度、增强服务国家战略的贡献度。唯此,才能使“最大创新资源”发挥最大创新效能,形成支撑引领区域协调发展的强劲动力。(光明日报)
(作者:侯万军、辛越优、马继伟,分别系浙江大学北京研究院副院长,浙江大学中国科教战略研究院副院长、研究员;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;浙江大学长三角智慧绿洲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) 【编辑:叶攀】
中新网北京12月6日电(记者 李金磊)12月6日,财政部发布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,规范投资行为,支持全国社保基金更好保值增值。
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
2000年8月,党中央、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(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)。成立以来,全国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长、投资能力不断增强、资产配置广度深度不断提升,年均投资收益率为7.66%。
关于投资范围,财政部在说明中表示,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,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,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。
《管理办法》中共有十一类产品和工具,主要调整包括: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,具体包括同业存单、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、地方政府债券、企业债、债券回购、直接股权投资、产业基金、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、优先股、资产证券化产品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。
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,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,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,具体包括公司债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、养老金产品等。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,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,具体包括股指期货、国债期货、股指期权等。
此外,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、同业存单,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、产业基金、股权投资基金(含创业投资基金)、优先股,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。
资料图:人民币。刘阳禾 摄
适度下调管理费率、托管费率上限
关于管理费率,财政部表示,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,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,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,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、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,适度下调管理费率、托管费率上限。
其中,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.8%,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.3%;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.1%;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.5%;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.05%。
股票类、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可达40%和30%
关于投资监管比例,财政部表示,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,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,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、信用固收类、股票类、股权类进行划分,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。
财政部表示,目前,股票类、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%和30%,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,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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